注册 | 登录 | 控制面板 | 会员列表 | 搜索 | 投稿 | 留言本  

繁体中文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标准 >> 其他法规 >> 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6-01-13     浏览次数:     字号:    
内容摘要 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和人事部共同负责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考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 , 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 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基础考试合格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专业考试报名条件的 , 可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 试合格后 , 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 书》。

  第三条 基础考试分 2 个半天进行 , 各为 4 个小时。专业考试分专业知识和专业案例两部分内容 , 每部分内容均为 2 个半 天 , 每个半天均为 3 个小时。

  第四条 符合《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八条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 , 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

  ( 一 ) 取得本专业 ( 指环境工程、环境科学、农业建筑环境 与能源工程、农业资源与环境等专业 , 详见附表 1, 下同 ) 或相 近专业 (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给水排水工程、热能与动力工 程、土木工程等专业 , 详见附表 1, 下同 )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或学位。

  ( 二 ) 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满 1 年。

  ( 三 ) 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满 1 年。

  第五条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

  ( 一 ) 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满 2 年 ; 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满 3 年。

  ( 二 ) 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满 3 年 ; 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 程设计满 4 年。

  ( 三 ) 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 业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满 4 年 ; 或取得含相近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 设计满 5 年。

  ( 四 ) 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满 4 年 ; 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 作满 5 年 ; 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 , 累计从事环 保专业工程设计满 6 年。

  ( 五 ) 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满 6 年 ; 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满 7 年。

  ( 六 ) 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满 8 年。

  第六条 截止 2002 年 12 月 31 日前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免基础考试 , 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

  ( 一 ) 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满 5 年 ; 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 程设计满 6 年。

  ( 二 ) 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满 6 年 ; 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 程设计满 7 年。

  ( 三 ) 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满 7 年 ; 或取得含相近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满 8 年。

  ( 四 ) 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满 8 年 ; 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满 9 年。

  ( 五 ) 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 设计满 9 年 ; 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 , 累计从事环 保专业工程设计满 10 年。

  ( 六 ) 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满 12 年。

  ( 七 ) 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满 15 年。

  ( 八 ) 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 满 25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 工程设计满 30 年。

  第七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 , 所在单位审核同意 , 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 核合格后 , 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考试日期为每年第三季度。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 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 设置 , 须经人事部、建设部和国家环保总局批准。

  第九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 ( 包括试题命制与组织管理等 ) 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举办与 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应考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坚持自愿的原 则。

  第十条 考试考务应严格执行考试的有关规章制 度 , 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 ,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考试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 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 , 按照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 人事部令第 3 号 ) 处理。

责任编辑:sizihou
发表评论  打印本文  推荐本文  加入收藏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 上一篇: 安徽政府部门规划无一环评
  • 下一篇: 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 □ 最新文章
    普通文章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10-18
    普通文章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04-05
    普通文章  专家呼吁尽快给生态补偿... 08-26
    普通文章  关于发布《大中城市固体... 07-29
    普通文章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06-22
    普通文章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政策 06-06
    普通文章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政... 05-17
    普通文章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落... 04-07
    普通文章  关于发布固体废物鉴别导... 04-07
    普通文章  制革、毛皮工业污染防治... 03-08
    □ 推荐文章
    精华文章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 02-21
    精华文章  各地注册环保工程师考核... 01-16
    精华文章  注册环保工程师考核认定... 01-16
    □ 热点文章
    精华文章  各地注册环保工程师考核... 01-16
    精华文章  注册环保工程师考核认定... 01-16
    普通文章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NY... 12-02
    普通文章  关于发布固体废物鉴别导... 04-07
    精华文章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 02-21
    普通文章  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 01-13
    普通文章  关于发布《大中城市固体... 07-29
    普通文章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 09-03
    普通文章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落... 04-07
    普通文章  复混肥料----GB 15063─94 09-02
       发表评论 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姓名: QQ:
    性别: MSN:
    E-mail: 主页:
    评分: 1 2 3 4 5
    评论内容:
      
  • 请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的评论 。
  •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导致的)。
  •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
  •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 ·关于我们 ·联系方式
    © 2005 中国污泥(chinasludge.com) 皖ICP备06000924号
    版权所有转载不究,请注明出自本站,联系QQ:173307936